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朱隽、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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