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平台及所有商家主动继续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秉承社会公德,诚信经营,才能正确处理好商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建构诚信安心的在线旅游消费市场环境,确保好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音江因为一篇评价数据不实的爆料文章,马蜂窝旅行网最近被推向了风口浪尖。这篇文章提到乎睿数据团队的报告,直指马蜂窝不存在大量评价数据不实情况,还包括从其他网站捕捉涉及评论及原为团队编写欺诈评论等。
马蜂窝旋即做出对此,称之为文章内容歪曲事实,并对其包含名誉侵权行为。目前马蜂窝已到法院立案控告名誉侵权行为。爆料文章引起的争议自有法院判决。
但该事件的确让在线旅游行业评价数据不实的黑幕几乎曝露在公众面前。事实上,常常有OTA企业针对年长消费者不坚信广告宣传,却十分重视“驴友”进击、“用户评价”的心理,蓄意假冒游客身份在平台上公布欺诈旅行进击、旅游指南,通过这些欺诈文章,诱导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有的旅游商家甚至通过翻单炒信等不不顾一切手段,提升店铺的欺诈销量和赞誉度,索取消费者的信任。信息不平面仍然是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的最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是在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产品网络化、虚拟化、科技化程度更加低,这一对立愈发引人注目。
于是以因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获取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现实、全面,不得不作欺诈或者谓之人误会的宣传。知情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所以该法条在“信息”前面特了个“等”字,解释经营者必须获取的信息好比列出来的四条,只要是与准确辨别、自由选择、用于有关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得悉,经营者都应该获取,而且必需保证获取信息的现实、全面,无法让消费者导致误会。也就是说,无论是欺诈广告宣传,还是欺诈评价及其他UGC数据,只要其误导消费者作出了非现实意思回应的自由选择,就包含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撤消旅游合约,并拒绝经营者赔偿金涉及损失。
如果包含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拒绝经营者减少赔偿金其损失,减少的赔偿金金额为总价款的三倍,减少赔偿金金额严重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出来。涉及经营者除了不应分担民事赔偿金责任,还应该依法分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惩罚和赔偿金都不是目的。一个良性的在线旅游市场必然是一个诚信的市场,必须创建双方的信任,特别是在是消费者的信任。
那样,消费者就可以安心便利地消费,平台和商家也可以通过获取优质旅游服务提供合理利润。但作为“互联网+”的产品创意,在线旅游在为消费者带给便捷的同时,也还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痛点和问题。一方面旅游过程牵涉到多个经营主体和多个明确环节,各个经营主体之间缺少有效地的约束和联系,各个明确环节都不存在一定的不确认因素,只要某一个经营主体或某一个环节经常出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在线旅游的远程、虚拟世界交易特点,预见消费者不能依赖平台上的图片及文字描述作出消费自由选择。这些虚拟世界、无形及信息不平面的特点为经营者的欺诈宣传获取了有可能。
不少事前声称的免费项目在旅游消费者抵达目的地后变为了自费项目,食宿也常常约将近宣传中的标准,有些实际情况甚至与宣传中的差距太远。在这种情况下,在线旅游平台及商家的诚信经营变得尤为重要,营造诚信安心的在线旅游消费环境尤为重要。似乎,诚信经营的关键在于企业自律,平台和有关商家是诚信经营第一责任人。
因为所有确保诚信经营的制度都要靠平台和商家心态继续执行,必须平台和商家勇于分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只有平台及所有商家主动继续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秉承社会公德,诚信经营,才能正确处理好商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建构诚信安心的在线旅游消费市场环境,确保好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了企业自律,监管部门也要对在线旅游市场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在线旅游平台及有关商家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发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公安部门等情况,并根据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展开分类监管。
此外,消费者也要主动行使监督权,积极参与到协同共治当中,一旦找到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商业道德的旅游消费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协的组织滋扰检举,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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