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12月1日电(王思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全文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印发稿)》(全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还包括投保机构吸取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拆分计算出来的资金数额在最低支付限额以内的,实施全额支付;远超过最低支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整肃财产中受偿。
笔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首先,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身体健康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提高金融效率、避免尾部风险,对银行股估值而言具备正面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为还包括金融机构解散机制、存款利率下限放松在内的先前改革措施铺平了道路,将推展中国的金融改革南北更加深处。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储户的资金安全性。长期以来,中国储户在银行赚钱时,把国家借贷视作“潜规则”,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就是指法律层面保证了储户的资金安全性。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储户的资金安全性靠法律来确保远比靠“潜规则”来确保要靠谱儿得多。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是与国际互通的必定拒绝。
公开发表数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存在多达80年时间,最初源于美国,目前有数111个国家(地区)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社会的金融实践中早已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现代金融的持续身体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与国际互通的角度,还是从中国的国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都将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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